各营业部、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管理,根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和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部分支取业务做如下调整: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允许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受购房套数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限制,同时取消《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情况调查告知函》。
二、自建房提取,1、未办妥房产证的,应提供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工程预算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无须提供)。2、已办妥房产证的,应提供房产证及工程决算书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3、农村自建房,未办妥相关权属证明的,提供《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申请表》、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算书。已办妥相关权属证明的,参照以上第2条规定办理。
三、每年还贷提取,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按年还贷提取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证、贷款银行开具的还贷证明或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打印的还贷证明;2、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按年还贷提取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证、贷款银行开具的还贷证明;3、偿还异地住房贷款办理按年还贷提取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证、贷款银行开具的还贷证明或客户自行提供的还贷明细(还贷明细上的账号应与借款合同的扣款账号一致)。
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非本地户籍和非城镇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取消客户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承诺书》。
五、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中心归集科反馈。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