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重要事务决策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科、营业部、管理部:
为规范重要事务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依法行政,现将《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要事务决策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重要事务决策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重要事务决策行为,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南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重要事务决策,是指中心作出的涉及南平市行政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牵涉面广、与住房公积金储户密切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相关的事项:
(一)编制扩大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总体规划;
(二)编制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增值收益及其分配计划;
(三)编制年度重大资金调度计划;
(四)编制年度国债购买计划;
(五)拟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草案;
(六)其他涉及住房公积金储户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重要事务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重要事务决策应当兼顾住房公积金储户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有利于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中心主任代表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重要事务决策行使决策权。
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行使决策权。
中心综合科负责组织重要事务决策活动。
第六条中心重要事务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中心职能科室、各营业部、管理部提出的重要事务决策建议,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中心主任确定;
(二)中心副主任提出重要事务决策建议,报中心主任确定;
(三)中心主任提出的重要事务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由中心主任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中心作出重要事务决策应当建立并遵循必要程序
第八条重要事务决策应当通过中心网站、中心营业大厅触摸屏查询系统、中心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重要事务决策程序
第九条重要事务决策采取主任办公会议形式决策,特别重要事项采取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形式决策。
第十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成员由中心主任、中心副主任、各科负责人组成;主任办公扩大会议除上述成员外,各县(市)管理部负责人为成员。
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经中心主任授权,由中心副主任主持召开。
会议设专人记录,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与会人员陈述的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决策结果。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
第十一条主任办公会议决策程序:
(一)提出决策建议部门陈述需决策事项,依据、理由和说明;
(二)参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与会人员集中讨论,逐一发表意见;根据讨论情况,对审议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再次审议或搁置决定。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1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三)召开主任办公扩大会议的,综合科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有关议题和收集到的主要意见通知与会人员。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一般行政事项决策、人事任免、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指南。
第十三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