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营业部、管理部:
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房金委〔201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最高贷款限额调整为南平市区双方缴存职工45万元、单方缴存职工35万元,其他县市双方缴存职工4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30万元。
二、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凡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额度统一按借款人夫妻双方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三倍计算。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