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给县级人民政府行使。
(二)政策依据
1.2020年12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文件要求,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2.2021年2月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文件要求,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依法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
二、工作进展
1.2021年5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21〕64号),拟将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依法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
2.2021年6月上旬,市自然资源局草拟委托审批初稿,与市政府办、市司法局会商具体委托工作。
3.2021年6月中旬,市自然资源局至省自然资源厅咨询委托审批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认为可行。
4.2021年6月下旬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稿形成《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供审稿),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市政府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最终文件稿。
三、主要内容
(一)委托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不适用《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可直接行文委托。
(二)委托下放的范围。将南平市人民政府行使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
(三)相关监管措施。一是用地审批数据需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二是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各地审批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审查要点、报批要件。三是适时开展项目审批“双随机”检查,评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报件质量。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局 张华,联系电话:0599—8824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