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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部分条款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10/07 3.9k 阅读 113 点赞

一、修订背景

2021年8月18日,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认为《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南政综〔2021〕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不够严谨,内容不够全面,存在增加医疗机构义务的情形,并提出三点审查意见,要求我市在收到省司法厅审查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省司法厅。经我市研究认为,完全接受省司法厅审查意见,并着手开展该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以更好构建我市和谐的医患关系,全面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稳定的医疗秩序。

我市对《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修订,结合省司法厅的审查意见,对上级政策进行了传达和分解,操作性、可行性较强。主要体现:一、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给当事人解决纠纷带来便利。二、规定申请仲裁的前置条件,即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三、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内容。

二、修订过程

2021年8月18日,在接到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后,我市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市司法局进行认真研究,经沟通后依法采纳省司法厅审核意见,起草了《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部分条款修订的通知》,并于同年9月6日向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未提出修改意见。同年9月17日,依法呈报市政府同意。

三、修订主要内容

经研究,我市对《办法》作出了3点修订:一、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内容修改为:“向医调中心或者基层人民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二、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该《办法》第二十九条内容修改为:“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四、主要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令第7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