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事故调查组织程序,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起草依据
主要根据《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工作目标
《规定》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能作用,以问责手段推动相关单位、行业部门、属地政府及工作人员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推动精准治理、精准防控,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规定》共5章34条。主要为调查权限、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整改评估和附则等内容。包含了事故调查范围、调查组的组成、工作分工、职责要求和实施人员回避原则,明确了事故调查时限、调查报告、挂牌督办、线索移交及开展整改评估的具体情形。
(一)明确调查权限
明确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等5种情形的火灾事故应启动调查处理,其中规定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二)明确调查职责
火灾发生后3日内,人民政府应成立调查组,规定了调查组工作职责和任务,对于需要主动回避的有关情形进行了说明。规定了调查报告需在60日内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报送,人民政府应于收到调查报告的15日内作出批复。
(三)明确调查处理的要求
对调查组发现问题线索的移交内容、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的具体方式。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按照批复要求,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明确整改评估工作
针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追究及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评估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对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力的要下发督办函督办。
联系单位:南平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电话:0599-8601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