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房金管〔2011〕63号
各营业部、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管理,现对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中客户反映比较多的问题,结合相关政策及我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对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允许其在还款期间,办理退休、调动、死亡等销户手续。
二、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在一年内来办理,对超过时间来办理的可提取的金额为不超过职工购建房后一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余额,且支取的额度不超过购建住房实际支付的价款。
三、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中心归集科反馈。
南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