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平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平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市政府办通知文件下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总结、提升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森林防灭火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出台了《南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南平市森林防灭火三级网格工作机制》、《南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试行)》等制度性文件,符合我市实际、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体系初步构建。牢固树立预防在先、处置在前的工作理念,积极在“防”上做加法。2021年以来,我市认真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在野外用火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南平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二、出台目的
一是保护森林资源。我市是国家森林城市,是我国南方重点林区,全市森林覆盖率为78.89%,林地面积约占全省的1/4,森林蓄积量居全省第一。2021年10月,我市境内的武夷山国家公园被纳入第一批国家公园名单。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有助于降低森林火灾隐患,保护森林资源,深化打造我市生态福地的城市名片。
二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第六次党代会提出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典范”任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就生态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灭火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出台《南平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有助于提升我市生态治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高质量发展超越。
三、工作进展
2021年8月,南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办法》起草工作专班,多次与南平市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森林消防支队等部门沟通对接,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牵头研究起草《办法》(代拟稿)。期间,南平市森防办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收到意见建议9份,吸纳了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6个部门的修改意见。9月15日至16日,按规定报南平市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根据法制审核提出的7条意见对相应内容作出修改。9月22日至28日,市森防办向森林防火各职能单位再次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3份,均已采纳。10月27日,经南平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履行报批有关程序,形成《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稿)。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管理活动。
(二)有效期限
《南平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五、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野外用火管理工作方针和原则。
(二)工作职责。在属地方面:明确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经费,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野外用火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将我市“3×3”三级网格乡、村级网格建设与作用发挥体现其中。在行业方面:明确了林业、农业农村、民政、文旅、民宗、生态环境、气象、应急管理、公安等行业部门的野外用火行业管理职责。
(三)管理内容。在明确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的同时,强调主要林区和重点区域实行全年防火。明确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明确了非森林高风险期间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审批要求、经批准进行野外用火应符合的条件、森林防火期内开展火源检查和防火宣传的工作要求、因森林防火需要需采取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营建生物防火林带和开设防火隔离带等防范措施、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教育和管护。并对开展火灾风险隐患排查、落实违规用火“三不放过”、开展农田林缘可燃物计划烧除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责任追究。明确了对违反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六、关键词诠释
(一)野外用火:野外及户外进行生产或生活等用火的行为。
(二)秸秆:水稻、玉米、油菜、花生、大豆、甘蔗、烟等作物的地上茎秆、枝叶。
(三)野外用火早期处置工作包含:防火巡护宣传,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及时向上级单位和个人报告,及时劝导、制止和扑救,协助有关部门调查野外用火行为案件。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叶飞鹏(南平市应急管理局火灾防治管理科)
联系电话:0599-8829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