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的理由是什么?
答:《措施》中将企业纳税额度作为财政奖励的依据、变相设置不合理的市场退出条件,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第十四条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以及第十五条“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因此,予以废止。
二、废止《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的理由是什么?
答:《方案》中“据实计算征收的平台企业,按其纳税地方留成贡献额部分的80%为计算参考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将企业纳税额度作为财政奖励的依据,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因此,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