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规范,甚至没有开展调查处理。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依法依规及时追责,督促事故有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起草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福建省安监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规范》(闽安监政法〔2011〕220号)和《南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南委办发〔2018〕4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有以下特点:
(一)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时间。
(二)增加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被提级调查的县级政府,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明确及时邀请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由于机构改革,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能划转到纪委监委,事故调查不再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改为及时邀请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四)要求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后开展事故调查。
(五)要求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向南平市政府安办征求意见。
(六)新增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五条。
第1条至第2条:明确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条件。
第3条至第4条:明确事故等级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事故调查的原则。
第5条至第14条:明确分级分类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时间、调查时限、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和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第15条至第18条:明确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及按要求审核、批复、备案、公开。
第19条至第22条:明确按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事故调查结束后的评估和归档内容。
第23条至第24条:明确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置和被提级调查的政府取消评优资格。
第25条:明确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