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39号)精神,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做好人民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我市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医疗救助对象分类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本次实施办法将医疗救助对象由原来的四类重新划分为五类,具体如下:
| 第一类 |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第二类 | 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
| 第三类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
| 第四类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 第五类 | 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
(二)医疗救助方式
救助对象可享受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倾斜救助等政策。
1.资助参保
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相应补助,其中第一、二类给予全额补助;第三类给予90%的定额资助。
2.大病保险倾斜
对第一类救助对象以及第三类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3.门诊特殊病种救助和住院救助
(1)起付标准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
第四类救助对象按南平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起付标准;
第五类救助对象按南平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起付标准。
(2)救助比例
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类、第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
(3)救助限额
门诊特殊病种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原则上按不低于南平市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核定。
4.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每年度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
(三)认定工作
政府各有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 政府部门 | 负责认定对象 |
| 民政部门 | 1. 特困供养人员;2.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5. 革命“五老”人员;6. 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工作; |
| 乡村振兴部门 | 7.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8. 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9. 重点优抚对象。 |
| 卫生健康部门 | 10.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
| 残联 | 11. 重度残疾人。 |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省上出台新的要求,从其规定。
解读机构: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99-838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