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保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政策的通知》,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10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跨区域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持续提升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了我市职工医保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南平市统筹区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须承担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人员类别 | 个人须承担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比例 |
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 或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 10% |
非急诊且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 | 20% |
(二)关于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报销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南平市统筹区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须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人员类别 | 个人须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比例 |
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 或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 10% |
非急诊且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 | 20% |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此份文件不符的,以此为准。今后,按省上要求作同步调整。
解读机构: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99-838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