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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南平市2025年度涉城镇燃气违法行为典型执法案例(一)

2026/02/09 1.4w 阅读 350 点赞
    案例一:关于对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未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的情况下非法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6日,顺昌县燃气企业巡线员日常巡检时,在城南东路与雅乐居支路交叉口(消防队门口)发现“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施工班组在未提前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钩机在已通气的燃气管道上方区域进行机械开挖作业,致使地下燃气管道警示线被挖断,燃气管道出现破损,形成燃气泄漏安全隐患。顺昌县住建局赴现场开展核查取证工作,并依法对该施工班组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顺昌县住建局对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的处罚,并将受损的燃气管道恢复原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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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