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关于对自然人雷某某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3日下午,光泽县燃气安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日常检查发现,雷某某在寨里镇桥湾村66号居民住宅室外空坪停放的车号闽HRB282双排座微型厢式货车上有装载容量为15公斤液化气钢瓶共30个,其中带气钢瓶4个,空瓶26个。雷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和供应许可证从事液化气销售,涉嫌“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光泽县住建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6日对雷某某进行询问,雷某某承认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事实,销售了液化气24瓶,一共获利480元,光泽县住建局予以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C105.53.4条规定。
处理情况:1.责令雷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物品(容量为15公斤液化气钢瓶共30个,其中:带气钢瓶4个,空瓶26个);2.对雷某某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罚款;3.没收雷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