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9日该案经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文号:(2007)南刑初字第15号)判决:被告人刘建华犯罪所得的426340元由扣押机关返还失主。本案尚有被害人张建明、何福丁、常权无法联系。经核算:
1.应返还张建明人民币24621元(贰万肆仟陆佰贰拾壹元);
2.应返还何福丁人民币33238元(叁万叁仟贰佰叁拾捌元);
3.应返还常权人民币26041元(贰万陆仟零肆拾壹元)。
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六个月(自2024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请以上合法权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公告期限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有效银行卡、法定代理人证明文件等资料到南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联系电话:0599-8829967)认领。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依法上缴国库。
南平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