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政策,有效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需求,抑制投资及投机性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事项:
一、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全额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二、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可按借款人夫妻双方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三倍计算。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单方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和双方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限额均增加5万元,即南平市区单方30万元,双方35万元;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市单方25万元,双方30万元;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县单方20万元,双方25万元。
四、现有住房的套数认定以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状况证明为依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