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营业部、管理部:
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批复》(南房金委〔2013〕6号),为做好“按年冲还贷”业务工作,增加资金的流动性,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贷款提取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账户应留足最近12个月的归集额。
二、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结清原贷款满一年后方可再次办理贷款。
三、请各营业部、管理部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中心反馈。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