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20〕32号)相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我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和森林消防)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制定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
一、工作机制
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森林消防支队保持市政府发文立户、工作联席会议及组织机构,建立与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直报机制。
二、职业荣誉保障
将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市、县级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举行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消防救援人员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的,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祝贺慰问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并予以宣传。
三、社会优待保障
(一)落户政策优待。允许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家属在驻地消防站或所在单位公寓房、单位集体户进行落户;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投靠落户的,参照军队家属安置政策执行。
(二)随调就业优待。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帮助解决符合随调条件的、在异地工作的配偶到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工作地工作;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政策。
(三)子女教育优待。各地教育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和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应急管理厅 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规定,保障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在子女入学入托、报考普通高中降低分数录取方面继续享受原有优待政策。
(四)服务保障优待。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和应急管理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十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享受相关优待政策。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参观景点、窗口服务等方面,继续享有与现役军人同等的优待政策。交通、医疗、金融等相关单位要在服务窗口显著位置张贴“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四、职业配套保障
(一)经费保障。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中“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规定和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20〕38号)第五条规定“消防救援队伍驻地方总队级以下单位地方财政保障经费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方案》中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将行政编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高危补助、值班执勤补助等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保障;绩效、精神文明、平安综治奖金等“同城化”待遇纳入当地党委政府考评奖励范畴,所需经费由年度安排消防经费中统筹保障。消防救援队伍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进行保障。市森林消防支队机关和直属分队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保障,南平大队和武夷山大队经费按照服务辖区的县域森林面积由各县(市、区)承担,其中南平大队由延平、邵武、建瓯、顺昌、政和保障,武夷山大队由建阳、武夷山、浦城、光泽、松溪保障,县级承担经费列入各地财政预算,由各县(市、区)财政直接拨付至森林消防支队。
(二)医疗保障。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依照相关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参保地职工享受同等医疗保障待遇。继续实行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为全市所有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保额按100万元/人·年进行投保,保费由各级财政统筹保障,以有效应对意外情况。
(三)伤亡抚恤保障。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抚恤金参照原有部队抚恤标准。考虑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职业风险,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持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向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专家鉴定。对行动不便的消防救援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政府专职消防员抚恤政策参照行政编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伤残、牺牲评定工作由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消防部门实施。
(四)政策性住房保障。将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列入地方政策性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
五、财政预算保障
按照《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地方财政一级预算管理,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经费,按现有供给资金渠道保障;车辆器材装备、政府专职消防员和公用经费由各级政府保障。
六、其他事项
各地将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驻军一起纳入各地议军会,和驻地部队一并研究协调解决队伍建设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现实困难和问题,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家属就业、家属工作随调等优待政策名额单列,不占用驻地部队名额。同时,将南平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南平市森林消防支队纳入市国动委成员单位。
其他未尽保障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参照现役军人优待有关政策执行。以上优待保障措施中涉及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和就业、就业培训、子女入学入园等事项的办理时间,同相关驻地部队同步办理。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