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周转房的使用管理,完善周转房进退机制,现将《市直机关过渡周转房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直机关过渡周转房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过渡周转房的使用管理,满足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对过渡性住房的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过渡周转房分配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初审、统筹调配、集中管理、进退有序”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过渡周转房采用租赁的方式,由承租单位、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房屋分配单位(南平市政府办公室)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以满足无房户过渡周转住宿需要为原则,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市本级在编在岗行政、参公、事业人员。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武夷新区及建阳城区内均无住房(包括福利房、团购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自建房等)。
(三)申请人及配偶不能领取租房补贴。
第三章 调配及管理
第五条需要申请过渡周转房的干部、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住房基本情况,附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无房证明),经所在单位初审,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根据房源统筹安排,过渡周转房不足时,方可安排在外租赁周转房。
第六条承租人同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定为1年,过渡周转期满后,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
第七条承租人按期缴纳房内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等费用,并妥善保管周转房内的设施设备,退租时如有损坏,承租人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第八条分配单位及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过渡周转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管理,承租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条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房屋管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条退出过渡周转房时,承租人须先结清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等费用,须注销或迁出该房屋的电话、网络及有线电视等个人账户,再到房屋分配单位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一条承租人不得擅自对过渡周转房进行装饰、装修。若承租人需对承租房进行简易装修,须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费用由承租人自理,退出时承租人自行装修部分及原房屋设施设备一律不得拆除或破坏;若承租人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或拆改配套设施,房屋产权单位责成其限期恢复原状,其修复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二条房屋日常维修由房屋产权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办理退还过渡周转房手续:
(一)租赁期满;
(二)辞职、调离原单位的人员由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出具有关函件至房屋分配单位,由分配单位重新安排,各部门不得自行调剂;
(三)非承租人自住过渡周转房(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出租(借)、变相转租过渡周转房、擅自改变过渡周转房用途等);
(四)重复享受人才住房保障等住房保障政策;
(五)在当地或所在地城区购房已满6个月(以购房合同上交房时间为准);
(六)承租人连续2个月及以上不住(经组织批准的特殊原因除外);
(七)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3个月;
(八)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
(九)在过渡周转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物业管理公司提醒后不及时整改的;
(十)属于应当退还过渡周转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承租人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协助分配单位做好退房工作。属上述规定应当退还过渡周转房逾期未退还的,按强占公有住房论处,分配单位将通过行政、纪律和法律等途径收回周转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过渡周转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过渡周转房,逾期不退回的,分配单位将该情况反馈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或人社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缴非法所得,并将该情况反馈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处理: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过渡周转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过渡周转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过渡周转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过渡周转房内从事违纪、违法活动的;
(五)强占过渡周转房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用于办公的周转用房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