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政策背景
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是中央提出脱贫攻坚“五个一批”工程中的“头号工程”。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目前,我市还有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差的偏僻自然村农户、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安全威胁的农户和江河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的农户,农村中居住在危旧房的贫困户和无房户,因遭受自然灾害倒塌和损毁、经认定需要重建的农户,需要实施造福工程扶贫搬迁。
二、制定政策的依据
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省脱贫攻坚精准施策工作视频会议,以及《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闽政文〔2010〕228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闽政办〔2014〕59号);《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专项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闽财建〔2015〕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相关政策加快推进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6〕70号)、《福建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20号)、《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造福工程扶贫搬迁计划任务及调整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扶办〔2016〕23号)、《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闽扶办〔2016〕26号)、《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措施》(南委发〔2016〕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任务。我市今年计划任务3.25万人、完成搬迁1.73万人,其中国定扶贫标准搬迁人口8730人、省定扶贫标准搬迁人口2862人,年底前要确保完成任务。
(二)搬迁对象。一是居住在条件恶劣偏远自然村的农户;二是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三是居住在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需搬迁的农户;四是因遭受自然灾害房屋倒塌和损毁,经民政部门认定需要重建的农户;五是不属于上述四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建及五保户由当地政府统一安置的。
(三)安置方式。要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安置、插花安置、梯度安置、进城安置、跨区域安置等方式。建房应与景观风貌相结合,突出闽北特色,融入武夷元素,宜采用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方式。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区域统筹安置方式,以搬迁促进发展、以发展巩固搬迁,尽可能把搬迁群众安置在产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配套比较完善的县城、乡镇所在地、工业园区周边和旅游景区周边等,解决好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区服务管理等问题,实现“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的目标。
(四)建房标准。造福工程安置点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土地政策,严禁占用农田基本保护区土地。严格控制建房用地,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国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其他搬迁农户建房宅基地占地面积每户原则上控制在80-110平方米,公寓式安置面积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资金补助政策
1. 国家政策:属国定贫困人口(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55元)的易地扶贫搬迁,享有中央预算内投资按人均7000元的标准补助贫困户住房建设、按人均1万元的标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按人均5000元的标准发行专项建设基金(中央财政给予90%贴息)、由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人均不超过3.5万元长期信贷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90%贴息)等等。同时,还可享受省造福工程补助政策,但不能享受省定扶贫标准的搬迁人口的7000元补助政策。对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对象每人补助7000元。
2. 省级层面政策:搬迁对象按人均3000元给予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计生户、少数民族、贫困残疾人等对象享受政策叠加,即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增加补助3000元、计生户每户追加补助3000元、少数民族户每人追加补助10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人口每人增加1000元;五保户搬迁对象每户15000元补助。省定扶贫标准的搬迁人口再给予每人7000元的补助。
对百户以上安置区,在补助15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户增加补助10万元,每增加100户增加补助150万元;对20户以上安置区,以20户补助20万元为基础,每增加10户增加补助10万元。在50—100户安置区内的当年地质灾害搬迁户,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补助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因灾倒房搬迁的重建户,每户补助1万元,特困户补助1.5万元;对受地质灾害威胁搬迁的重建户,每户补助1万元。
3.市级层面政策:市财政安排200万元继续采取以奖代补,重点支持百户以上集中安置区建设,每个安置区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5万元;50户至99户集中安置区,每个安置区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万元。市财政按每个县(市、区)1000万元安排免息周转金借款,各县(市、区)必须按2000万元配套,用于各县(市、区)统筹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借款于第二年开始分三年归还。
(六)土地政策。国土部门对造福工程搬迁用地要优先给予保证,对插花安置对象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县、乡、村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确保造福工程易地搬迁户建房用地得到落实。搬迁户按规定开展旧宅基地复垦的,优先纳入土地增减挂钩交易,并从增减挂钩收益中给予每户一定的补助,其余用于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七)金融政策。人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贷资金筹措方案,指导信贷资金及时衔接落实,加强督促检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
(八)规费政策。规划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搬迁的乡村,要优先编制或修订调整建设规划和设计。对列入造福工程的农户搬迁安置,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以及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型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九)发展生产政策
1. 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引进和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带动搬迁对象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对能够带动搬迁对象增收脱贫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对吸纳搬迁户参股、就业,带动增收效果好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在评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社时优先予以推荐,优先给予项目资金支持。2016—2018年,市本级每年从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形式,对带动搬迁贫困户增收成效明显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给予扶持。
2. 创新土地流转形式。支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集体组织牵头,通过土地流转收储中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将分散在农户的承包土地予以集中预流转,统一对外招商,引进农业企业投资开发,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对引进现代农业项目、流转农村耕地100亩(贫困村50亩)以上、流转时间达3年(含)以上的,给予每亩100元的奖励;流转农村林地500亩(贫困村300亩)以上,流转时间26年以上的,给予每亩10元的奖励,市、县两级财政按1︰2比例分担。奖励资金县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乡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村集体组织按 1︰3︰6分配。
(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造福工程搬迁。对捐建造福工程安置区基础设施总投入50%以上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在征得村民同意的前提下,可赋予新村冠名权,并享受捐助公益慈善事业相关政策。
(十一)支持跨区安置。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搬迁户尽快融入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使他们安居乐业。对于跨乡、村搬迁的农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迁入方并入就近的建制村进行管理,使搬迁的农民在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就业、计划生育等方面和当地农民享受同等待遇,维护新迁户的合法权益。安置地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和农村社会服务化,在安置地村两委班子成员中,要注意选拔搬迁户代表。要加强环境治理,搞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好搬迁户的计划生育工作。鼓励对口帮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和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安置区,或利用现有的工业园区职工公寓,安置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搬迁群众,并帮助解决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区服务管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