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权与储备排污权
解读: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储备排污权是指各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通过无偿收回、投资入股污染治理设施按比例回收、原价回购等形式,纳入政府储备量的排污权。
2、排污权出让范围
储备排污权主要用于服务落地于南平市辖区内的项目和调节市场需求。落地于各县(市、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由各县(市、区)储备的排污权先行出让,不足部分由市级储备排污权出让补足。
解读:按照审批权限界定向哪一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购买排污权。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若需要购买排污权,可先向县(市、区)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购买排污权指标;县(市、区)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储备量不足以满足购买量的,可向市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申请购买。
3、出让顺序
在储备管理权限内,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执行属地出让原则,优先考虑省、市重点项目,实行“先申请,先出让”的原则。
解读: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应优先受理本辖区内的排污权指标购买申请,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出让储备排污权。申请时间相同的,优先考虑省、市重点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出让。
4、市场价格
解读:是指各设区市上季度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价加权平均值(若无,则参照全省加权平均价)。
5、鼓励项目落地于南平市
凡落地于南平市辖区内的项目,均按出让时市场价格的90%协议交易。
解读:落地于南平市辖区内的项目向南平市各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申请购买排污权指标时,均可享受市场价90%的优惠价格。
6、项目落地于经规划环评审批过的工业园区,可额外享受排污权优惠政策。
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乘90%;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乘95%。
解读:园区建有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污权指标购买可在原有90%的优惠价格的基础上乘90%(即81%);无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污权指标购买可在原有90%的优惠价格的基础上乘95%(即85.5%)。
对提供集中供热热源(指为园区集中供热提供热源,或为园区内三家及以上企业提供热源的)的项目,或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沼气)的项目,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乘90%;其余项目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乘95%。
解读:项目满足以下3个条件之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指标购买可在原有90%的优惠价格的基础上乘90%(即81%):1、为园区集中供热提供热源;2、为园区内三家及以上企业提供热源;3、仅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均不满足的,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指标购买可在原有90%的优惠价格的基础上乘95%(即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