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是以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通过保险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倍增效应和杠杆作用,实现由“事后救济”向“事前投保”转变,有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避免因灾致贫,进一步提高我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一、修订背景
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政综〔2020〕54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南政法〔2018〕13号)文件要求,需对《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17〕207号)予以修改,并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过程
(一)市应急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启动修订。
(二)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征求意见。
(三)报送市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作了相应修改。
(四)形成《关于继续做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印发。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研究,分管领导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并统一指定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被保险人,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落实保险费用。凡具有南平市辖区户籍的自然人,以及在南平市辖区具有居住证的自然人,均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保障对象,每人每年保险费原则上不超过1.5元,保险费统一由县(市、区)财政支付。其中:各县(市)财政负责支付各自辖区内投保人的保险费;延平区辖区内投保人的保险费,市、区财政按4.5:5.5分担。
(三)明确保险责任。确定承保公司需进行赔付的人身伤亡原因。每人人身伤亡责任赔偿最高限额人民币100000元;造成人员残疾的,按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四)提高理赔效率。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科学确定承保公司,承保公司要制定重大灾害应急理赔预案,尽可能简化理赔手续,及时支付保险金,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政综〔2020〕54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南政法〔2018〕13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17〕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