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的理由是什么?
《方案》中第二十二条异地就医人员统筹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等相关规定与《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10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等省上现行政策精神不符。因此,予以废止。
二、废止《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理由是什么?
《通知》中第一条“(一)基本医疗保险、(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三)普通门诊统筹”中涉及异地就医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统筹等规定与《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10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2号)等省上现行政策规定不符。因此,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