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建房[2008]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2008】1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辖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两桥以内(西至环城路,包括新建路一、二路以西500米,南至316国道南平新大桥,北至水东桥,东至滨江路)每平方米6000元以下(含6000元);其他区段每平方米4800元以下(含4800元)。同时,还应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两个条件。
上述标准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南平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