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使用提取申请书和转移通知书的通知》(南房金管〔2014〕49号)要求,从2014年9月1日起,单位或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时不再使用《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五联单)、《南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五联单),单位或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时,只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审批表》一份,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市、区)管理部办理审批手续。为了让缴存职工能更好、更快地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现建议如下:
一、职工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尽可能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到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管理部办理转账提取手续,以便缩短职工在银行的办理时间;职工如果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可以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二、单位代办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单位应当提供单位账户,并按转账方式办理。
三、非本人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银行卡账号,并按转账方式办理。
四、办理提取转移业务所需要提供的《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审批表》,可以在中心网站的下载中心点击下载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后即可使用。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或职工如有其他疑问,可来电咨询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管理部电话或拨打12329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