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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的通知

2018/01/02 1.6w 阅读 527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南平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为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增强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促进港口绿色生态发展,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和《南平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南政办〔2017〕229号),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交通、环境保护、经信和住建等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部门。 

二、工作职责 

1、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治水路运输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2、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3、经信部门:监督检查船舶修造厂防污染设施设备情况,督促船舶修造厂规范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

4、住建部门:负责在城市码头附近的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三、联合单据 

联单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相关生产作业活动进行有效链接的纸质单据(详见附表),由三联构成,其中第一联设有副联,保存期限为5年。环保部门为危险废物转运处置的主管部门,联单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印制。危险废物处置可使用环保部门的电子联单或印制联单。

四、工作程序 

(一)危险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1、产生单位应与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 

2、产生单位应自行收集危险废物,将其收集置于专门危废库内贮存。危废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进行建设,并参照《危险废物标志牌样式》设置好相应的标签标识,同时做好危废管理的内业档案及台帐; 

3、产生单位每年应及时对贮存的危险废物处置至少一次,超期贮存危废需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超期贮存报备。产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 

(二)垃圾和生活污水 

1、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产生单位每向外转移一车(次)垃圾或生活污水,如实填写联单第一联,经交转运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第一联副联收存,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转运单位随垃圾或生活污水转移运行;

2、转运单位如实填写联单,按照有关运输的规定,将垃圾或生活污水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正联、第二联、第三联交付处置单位随垃圾或生活污水转移运行;

3、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垃圾或生活污水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内容,加盖公章,将第三联自留存档,并在接受垃圾或生活污水之日起10日内将第一联正联、第二联交付产生单位。第一联正联由产生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产生单位在收到联单的2日内报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五、责任追究 

1、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水路运输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2、环境保护部门对转移处置过程违法行为监管处罚,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经信部门对转移处置过程违法行为监管处罚,对不按规定建设污染物防治设施的船舶制造厂进行相应处罚;

4、住建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名称解释

产生单位:系指产生污染物的水路运输企业或船舶。 

转运单位:系指取得各种污染物和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 

处置单位:系指住建管理部门设置的垃圾填埋场所或具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和生活污水处置单位。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

 编号:

第一部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填写

污染物名称:                污染物形态:固□  液□

                 半固□  其他□

交接人:                    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交接地点:

                         接收单位(盖章):

第二部分:船舶污染物转运单位填写

转运单位:                       转运车辆号牌:

转运时间:    年   月   日

转运起讫地:                 至

                         转运负责人(签字):

第三部分: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填写

接受人:                  接受日期:     年    月    日

处理方式:焚烧□ 填埋□ 收集□ 贮存□ 其他□

接收单位(公章):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