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级标准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分级响应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应急指挥部
2.2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2.3现场指挥部
2.4专家委员会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3.2.2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3.3.2先期处置
3.3.3指挥协调
3.3.4处置措施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3.6应急结束
3.4恢复与重组
3.4.1善后处置
3.4.2调查与评估
3.4.3恢复重建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2财力支持
4.3物资准备
4.4科技支撑
5.预案管理
5.1预案演练
5.2预案完善修订
5.3宣传和培训
6.预案实施
7.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高效处置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事件的危害,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40号)、《福建省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闽药监〔2019〕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试行)。
1.3分级标准
疫苗安全事件,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疫苗安全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I级)、重大疫苗安全事件(Ⅱ级)、较大疫苗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疫苗安全事件(IV级)。各级有关部门依次执行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IV级响应。
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启动I级响应。
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5例以上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其他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疫苗安全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例以上、5例以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3人、不多于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2个以上省份的;其他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人,不多于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2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确认出现质量问题,仅涉及我省1个省份的;其他危害较大且引发社会影响局限于某一省份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启动IV级响应。
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人,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1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其他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响应级别:
(1)I级-Ⅲ级响应由省以上疫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启动决定。
(2)IV级响应由南平市疫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启动决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疫苗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是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1.6分级响应
发生疫苗安全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和事件性质,遵循边核实、边救治、边调查、边处置的原则,立即做出应急响应,控制事态发展。
南平市应急指挥部经评估认为符合较大疫苗安全事件以上(I、II、Ⅲ级)时,按照报告程序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并提出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南平市人民政府执行一般疫苗安全事件(IV级)响应。经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初判符合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Ⅳ级)标准时,按照报告程序向南平市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卫健委组织召集疫苗管理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组织研判,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南平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以疫苗管理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基础成立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市有关部门(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负责人为成员。市疫苗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宣传科。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一般(Ⅳ)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重要信息;审核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防控工作职责,同时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对外发布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处理信息;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提供权威信息及对外口径材料,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涉疫苗安全事件网络舆情监测,协调指导有关责任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疾控机构开展相关检测调查,协助现场处置;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
市公安局负责涉疫苗刑事犯罪侦办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涉疫苗案件的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和协调一般疫苗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
市疫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查处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提供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理信息。
其它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要求承担相应职责。
2.2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本级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具体责任。
2.3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以属地为主。涉及多部门,根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的统一指挥。
2.4专家委员会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建疫苗安全应急专家委员会,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建议咨询、指导评价和评估研判,并参与现场处置等。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要落实风险防控责任,明确岗位和人员,紧密协作,发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置和全程监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过程中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及时报告风险信息,快速应对、处置、控制风险,消除风险隐患,着力控制舆情风险,防止风险蔓延扩大。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在全市建立统一的疫苗安全风险监测组织体系和信息传递体系,完善监测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预警事件的发现和处置能力,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控制。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卫健行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疫苗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监管,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3.2.2预警
全市卫健部门要密切监测疫苗日常管理,特别是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情况,并及时上报。市疫苗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辖区内疫苗安全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应根据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风险评估结果,在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和疫苗管理局际联席成员会议研判风险因素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研究确定向医药专业人士和公众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和用药指导信息,对可以预警的疫苗安全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分别采取警示、通报、暂停使用等预防措施,同时向南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公安部门通报,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㈠南平市辖区内疫苗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单位及相关应急处置单位负有报告疫苗安全突发性事件的义务。
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疫苗安全突发性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疫苗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或授意指使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
㈢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单采血浆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疫苗接种单位发现疫苗安全突发性事件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㈣报告程序与时限。疫苗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及时报告疫苗安全事件,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疫苗生产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等报告单位及其报告人发现或获知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并核实后在2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疫苗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事件情况,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根据核实情况和初步研判结果,2小时内如实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⑶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疫苗安全事件研判结果,按照分级标准要求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⑷特殊情况下,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疫苗安全事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可越级报告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⑸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⑹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须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主要包括:省疫苗安全事件预案规定的Ⅳ级(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涉及3名的疫苗安全事件;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可能存在关联性的疫苗安全事件;其他突发事件中出现严重伤残、死亡情况,且可能涉及疫苗安全的;发生重大疫情或重大灾情,需要提供疫苗安全保障的;认为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且应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的其他疫苗安全信息。
㈤报告内容。按照事件的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疫苗安全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事件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生地或获知突发事件后报告为首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疫苗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涉及的地域范围和人数、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及责任归属、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启动和下一步工作建议、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及通讯方式。
进程报告: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事件进展信息报告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成因调查情况和结果、产品控制情况、采取的系列控制措施、事件影响和势态评估等,并对前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可多次报告。
Ⅰ级-Ⅲ级疫苗安全事件应按规定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结案报告: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事件结束后,应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此类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送。
㈥报告途径。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重大信息直报系统、电子信箱、传真等方式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上报首次报告和进程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形式报告,再补报文字报告。结案报告应通过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内容涉密的,须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和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通过南平市应急平台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报告。
3.3.2先期处置
发生疫苗安全事件后,事发地卫健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医疗机构对健康损害人员进行救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到事发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依法对相关疫苗及其原料和相关产品进行封存,根据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涉事疫苗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进行应急抽检。
3.3.3指挥协调
进入Ⅳ级及Ⅳ级以上响应后,南平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疫苗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南平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件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3.3.4处置措施
㈠Ⅰ级-Ⅲ级应急处置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㈡Ⅳ级应急响应。
(1)南平市人民政府是疫苗安全事件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般疫苗安全事件(Ⅳ级)报告后,立即向南平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根据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事件级别评估报告和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做出通报。
(2)南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中,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3)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最大限度地救治健康损害人员。
(4)事件调查组:组织监管部门和监测、检验机构开展事件调查,尽快查明事件发生原因,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危害控制组:组织监管部门依法强制封存相关药品及原辅料和相关设备设施,待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对有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责令召回、停止使用,实施监督抽检,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6)维护稳定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事件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7)新闻宣传组: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权威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视情况开展疫苗安全知识宣传,稳定公众情绪。
(8)技术专家组: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建议和咨询、指导评价、评估研判,并参与现场处置。
(9)善后工作组:负责疫苗安全事件所需经济赔偿和涉及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死亡人员的殡葬服务等,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工作。
(10)南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结果评估研判,做好信息报告和通报,拟定工作综合方案,协调好各工作组工作。
(11)应急响应结束后,南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各工作组、有关部门和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结案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需要,可请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一般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由南平市应急指挥部报南平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并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息发布方式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通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多种形式。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科学公正的原则。
较大疫苗安全事件以上信息由省级应急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发布。
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发布简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根据事件处置发展情况,视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3.6应急结束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危害和影响降低至原级别标准以下,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报告。
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事件隐患或危险因素消除;发生安全事件的疫苗产品全部得到有效控制;住院病人为零。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按照事件级别,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根据调查结果和认定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疫苗产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确定是疫苗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移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理;确定为新的严重不良反应的,由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对受害者,由善后工作组做好经济、民事赔偿责任处置;对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疫苗安全事件重要信息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4.2调查与评估
疫苗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事件级别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安全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指挥部办公室依据评估结果和事件处置的全过程形成结案报告,报送南平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管局)。
3.4.3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灾害监控、宣传疏导等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科学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制定康复、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和受影响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对信息报送、预警、应急决策、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评估情况报告上一级部门。
县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
4.2财力支持
处置突发疫苗安全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3物资准备
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包括控制疫苗安全事件所需药品、试剂、检测设施等)的储备、调拨补充与经费保障。
4.4科技支撑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收集、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用苗知识和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培训。依据疫苗管理法规定的职责,针对疫苗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用苗知识和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各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疫苗抽样和封存等工作;负责对疫苗安全事件涉及的药品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报告,或协商有关技术机构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受到危害患者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按规定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疫苗管理法的规定,针对安全事件暴露出的问题,监督疫苗使用单位加强疫苗管理。
5.预案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要求”的原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按照预案要求,每3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5.2预案完善修订
当与疫苗安全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南平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5.3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药品不良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意识。开展疫苗使用安全宣传工作,防止因不合理使用疫苗而发生疫苗安全事件。引导媒体正确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避免社会恐慌。
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级政府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