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改办
(2017年7月7日)
现就市政府办《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承接、取消市级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南政综〔2017〕350号),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说明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7〕103号)、《关于取消3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7〕151号)和省审改办《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权力(不含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7〕13号)要求,我办对我市市级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作了新一轮清理。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情况。本次取消、调整共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124项,其中: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取消5项(含取消子项1项)、承接省级下放事项4项,调整后,共保留市级行政许可192项(其中62项含193子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不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取消58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取消1项。承接省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26项,承接省级下放公共服务事项30项。调整后,共保留市级公共服务事项164项。
(二)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委托和调整的省、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与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做好相关事项的挂网、培训、宣传等工作。
2.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其他依申请事项应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并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市直各单位保留事项中,需要以挂牌机构、直属机构或其他机构名义办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主要意义。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正确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各自的功能优势;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改革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