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区人民政府: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延平区2025年度第十二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请示》(延政文〔2025〕141号)收悉。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延平区境内农用地0.08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王台镇际洲村其他园地0.0572公顷、乔木林地0.0224公顷、其他林地0.0032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82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延平区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使用土地,切实做好被使用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延平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延平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延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按批准用途建设和使用,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六、延平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农转用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