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发改价格〔2026〕4号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阳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武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为推动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阳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供水分类
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学校教学(含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城镇供水价格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级差按1:1.5:3的比例安排。第一阶梯水量25吨(含)以内/户·月,价格调整为1.75元/吨;第二阶梯水量25吨以上至36吨(含)/户·月,价格调整为2.62元/吨;第三阶梯水量36吨以上/户·月,价格调整为5.25元/吨。
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不执行阶梯水价,价格调整为1.89元/吨。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1.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02元/吨。
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价格调整为1.89元/吨。
(三)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2.82元/吨。
三、其他事项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等人员用水价格调整为1.20元/吨,不执行阶梯水价。
2.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按照《南平市物价局关于南平市延平区、建阳区中心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南政价﹝2017﹞52号)规定,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其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以1.89元/吨为基础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3.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规定,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
四、有关要求
供水企业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供水价格、优惠政策、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应在水费收据中单独列示。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后,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