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营业部、管理部: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2010年12月1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现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各营业部、管理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贷款差别化政策规定。在发放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严格认定申请贷款职工家庭的实际住房套数和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向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或所购第二套住房为非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关于二套房及三套房的认定: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均需提供购房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个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套数、面积情况等书面查询结果证明。二套房和三套房认定以现有住房为准,已转让的住房不纳入二套房和三套房的认定范围,个人信用报告有住房贷款的认定为已有住房,但已结清住房贷款并已转让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不认定为已有住房。各营业部、管理部应严格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通知》中有关二套房和三套房的标准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各营业部、管理部所在地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统一按2009年南平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人均住房面积34.22平方米执行。
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申请人户籍中记载的家庭人数(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其房屋所有权证记录的面积计算。户籍中有成年子女的原则上不计入人均面积计算范围,但有未婚子女与父母同住需计入的,该子女须提供购房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无房证明方可计入。
五、各营业部、管理部要积极与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协调,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