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南平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推进我市公益事业发展,现将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实施政府购买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府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投资,如市政建设、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二、购买项目的确定。购买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拟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市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发改部门。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住建、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对公益性项目进行论证,按有关规定,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和投资规模,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意见,上报市政府。
三、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主体为市级行政机关(含政府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市属国有企业。
四、签订购买协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期限、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等。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时,服务价格应包括投资费用、管理费用、融资成本等内容。
五、融资管理。承接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政府付费”零收益类公益项目的融资,承接主体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出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协议,金融机构根据协议审批项目融资。市财政按照购买服务协议将购买公益类项目服务资金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
六、预算管理。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根据购买协议约定缺口部分由购买主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结合年度预算编制对购买主体填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依据市政府批准后的年度项目安排意见编制财政预算或中期财政规划。非公益性项目,按市场化管理,由企业自负盈亏。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