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河长办等部门制定的《南平市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整治工作办法(试行)
市环保局 市住建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业局 市水利局 市河长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进一步整治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指工业违法排污、黑臭水体、洗涤餐饮行业污废水偷排、餐饮油烟扰民、垃圾乱堆、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矿山乱采滥挖、散乱污小作坊、非法采砂、河漂垃圾,以及建筑施工、娱乐和商业噪声污染等群众反映集中、整改易回潮、重复举报多的环境问题。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整治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工作的责任主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承办、整改、反馈信访举报件。
第三条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开展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信访举报问题的承办、转办等工作。
(一)环保部门负责办理工业违法排污、洗涤餐饮行业污废水偷排、散乱污小作坊、规模化畜禽养殖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方面举报事项。
(二)住建部门负责办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城乡生活污水横流、生活垃圾乱堆、垃圾转运站恶臭污染等环境卫生方面举报事项。
(三)国土部门负责办理矿山乱采滥挖等矿产资源破坏方面举报事项。
(四)农业部门负责办理生猪违规养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方面举报事项。
(五)水利部门负责办理河漂垃圾以及非法采砂等水事违法行为方面举报事项。
(六)其它举报事项依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发〔2018〕10号)和《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条信访举报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信访举报后应立即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可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不能当场处理的,应根据问题性质,提出办理时限建议并报告交办单位,经交办单位同意后认真制定整改落实计划。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确需长期整改的,信访举报承办单位在明确完成整改时限前提下,主动采取措施,在要求期限内切实改善或减轻信访举报反映环境问题的影响。
第六条涉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环保督察和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通报问题的信访举报,处理措施和时限应符合或严于省、市有关整改方案的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
第七条信访举报承办单位应在问题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作出反馈,说明问题事项、调查情况、处理情况、答复情况等。需长期整改的问题应明确说明整改措施及时限,并每月30日向交办单位反馈整改进展情况。承办单位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交办单位应当及时催办。
第八条各信访举报办理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所办理信访举报办理情况,每月初10个工作日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上月办理结果,包括上月办理和交办的信访举报数量、具体信访案件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各信访举报办理单位每月5日向上级信访举报交办单位报送《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情况一览表》。
第十条各信访举报交办单位应对交办的信访举报办理结果进行审核,视情况抽查、回访已经办结信访举报,复查重点信访举报;发现不实、不全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举报,市直有关单位应进行督办:
(一)涉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环保督察反馈和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通报的问题整改不落实,受到群众举报的。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信访件整改不到位,群众仍在反复举报的。
(三)整改措施未落实,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复举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办理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二条根据各地上报问题查处情况,市环保整改办视情纳入“四比六促”、环保“三合一”督察内容,市河长办视情纳入河长制工作督查内容。
第十三条对逾期办理、查处不到位和虚假整改、办理情况失实的,信访举报办理、交办单位视情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移交问责。
第十四条其他市直部门按照各自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好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交办、公开、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县级信访举报交办、办理、反馈、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持续开展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行动。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