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南平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8—2020年)》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8号)、《“健康福建2030”行动计划》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7〕115号)有关要求,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和健康南平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结合南平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2%以上。
2.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3.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4.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5年增加一倍。
二、防治措施
(一)强化综合治理
1.减少源头危险因素。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宣传、公安、文广新、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工商、质监、旅游、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探索男性同性性传播的综合干预策略。卫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加强性病防治,强化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及性病筛查,及时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
3.持续减少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公安、卫生、司法、民政、人社、司法戒毒所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调和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生、公安、食药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
4.有力降低母婴传播。卫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认真落实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督促和指导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所有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为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综合干预服务,持续提高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能力和阻断效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为孕产妇免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为阳性病例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综合干预和随访管理,结合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推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关口前移,确保做到早筛查、早发现、早干预、早阻断,努力降低或消除艾滋病导致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5.有效减少血液传播。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合理规划设置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海关要加强对入出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卫生、公安部门和强制戒毒机构要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宣传和培训,制定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二)强化感染者/患者的发现管理
1.加强疫情监测研判。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艾滋病监测点。海关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强化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的分析利用,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疫情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2.最大限度检测发现。卫生、海关、公安、发改、财政等部门和强制戒毒机构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形成确证实验室、初筛实验室、快速检测点三级网络体系。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全部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疫情较重地区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公安、司法、卫生、司法戒毒所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被监管人员,被监管前有过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的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3.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和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协调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故意传播、恶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惩处力度。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公安、司法、卫生、司法戒毒所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卫生、教育、公安、海关等部门要完善对在华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三)加强宣传教育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艾滋病危害性和防治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一个共同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作为学员在校期间的学习内容。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选择群众集中的地点和时机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如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农惠农等活动中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
2.持续抓好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强化对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制教育。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定期会商等相关工作机制,认真持久地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卫生、工会、民政、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运输、民航、铁路、海关等部门要利用码头、机场、车站、口岸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司法、司法戒毒所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公安、司法、卫生、食药监、司法戒毒所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民政、文化、体育、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体育文化生活。
3.不断丰富创新宣传方式。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途径、多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艾滋病危害性和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加大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宣传片的宣传力度。卫生部门要通过设立艾滋病咨询热线、微信公众号、创建艾滋病网站等方式,普及艾滋病知识,更好地为广大咨询者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为群众解疑答惑,满足广大群众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需求,提高群众知晓率和艾滋病防治意识,降低感染危险,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发展,保护群众健康。
(四)加强救治救助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卫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按照就近治疗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将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治疗范畴,不断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范围。各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加强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卫生、司法戒毒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卫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研究形成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覆盖面。疫情严重地区和有较好工作基础地区要开展中西医综合治疗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规模。
3.加强合法权益保障。卫生、人社、民政、教育等部门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社、卫生、财政等部门和医保机构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4.强化救助政策落实。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民政、卫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卫生等部门和扶贫机构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公安、司法、卫生、民政等部门和医保机构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五)强化社会动员
1.发挥社会组织优势。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总体要求,重点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计划,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社会参与活力。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政策,开展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
2.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要通过多渠道筹资,扩大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规模并完善管理。要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申请基金项目,市、县(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培训和扶持,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国家防艾基金项目。加强基金项目管理,建立监督和绩效评价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项目成效。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在高危行为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关怀救助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3.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作用。市、区两级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计生协会等单位要继续发挥在艾滋病防治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要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作用,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在政策和措施上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阻碍本地防治工作的问题。疫情严重的县(市、区)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控制疫情。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总结,针对本地情况建立对下级的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
(二)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提高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临床管理团队抗病毒治疗工作的开展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抗病毒治疗成功率的提升。要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四)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合作交流,通过学术交流等方式,提高艾滋病防治能力。科技部门要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艾滋病防治技术及药物的研究与开发。
五、督导与评估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制订本行动计划督导与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在“十三五”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