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辖区重点流域水葫芦(漂浮物)联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南平市辖区重点流域水葫芦(漂浮物)
联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切实做好我市辖区重点流域水葫芦(漂浮物)专项治理工作,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整治目标
集中治理我市辖区重点流域(二、三级河流)发生的水葫芦(漂浮物),进一步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实现流域“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生态”目标;建立上下游共治共管的水葫芦(漂浮物)长效保洁机制,形成属地管理、企业参与、群众监督、河长办协调考评的工作格局。
二、细化整治职责
成立南平市辖区重点流域水葫芦(漂浮物)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水利局局长(河长办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河长办、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南平市河长制办公室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级领导和部门职责
1.领导小组和市级流域河长职责。研究制定《南平市辖区重点流域水葫芦(漂浮物)联合整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组织召开水葫芦专项整治联席会,协调解决县(市、区)之间和上下游流域联合整治的突出问题。
2.市级河长办职责。负责推动落实《实施意见》各项具体工作;依据《实施意见》制定考核办法(另行文),承担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指导、工作协调、动态跟进和年度考评等职责;完成河长交办有关事项等日常工作。
市河长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协调县域之间和上下游流域联合开展整治行动,确定统一行动的时间表,制定整治工作标准等;协调县(市、区)之间做好流域交界面的整治工作;对部门或县市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报请市级流域河长协调解决。
3.市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市财政局将整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以奖代补”方案,及时把奖补资金核发到位;市经信委对不履行整治工作职责的电站,依据当地水利、环保部门提出停产整顿的建议,协调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调度工作;市水利局开展“四乱”专项整治,推进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的改造和老旧水电站退出;市交通局负责码头、运输船舶污染、航道施工污染防治;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流域断面水质监测、考核;市农业局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巩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成效,清退超标网箱养殖;市住建局加强黑臭水体治理、城乡污水管网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合流域保洁公司做好城乡水葫芦(漂浮物)打捞上岸后的无害化处理。
(二)县级领导和部门职责
1.各县(市、区)流域河长职责。参照市级流域河长职责,协调辖区流域的乡镇(街道)政府及河长制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整治工作;对照《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场地、设备、经费和打捞处置等事项,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辖区内各电站企业河长履职,组织企业河长全力支持配合做好电站库区水葫芦(漂浮物)整治工作。
2.各县(市、区)河长办职责。参照市级流域河长办职责,切实承担协调、指导职责,督促县级部门按职责做好整治工作;组织流域河道专管员、电站库区巡库员及河务专员做好巡河;监督保洁企业做好流域日常保洁。
3.电站等企业河长职责。全市重点流域内所有电站负责人都必须作为企业河长参与流域保护管理。各电站等企业河长要切实履行责任,每年一次性及时足额上缴应承担的保洁工作经费,积极配合保洁企业做好河流日常保洁工作,并实时监管流域水面水葫芦(漂浮物)情况。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参照市级方案。
三、强化整治措施
水葫芦(漂浮物)联合整治行动以流域为单元,采取“一次性统一集中整治+日常长效保洁”的模式,既集中力量、统一行动打歼灭战,又注重长效、强化监管打持久战,确保专项整治科学、有效、管用。
(一)坚持整治“五统一”
1.统一责任主体。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各自辖区流域范围水葫芦(漂浮物)打捞、处置和建立长效保洁机制的责任主体。整治工作实行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由各县(市、区)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保洁企业,承担整治和保洁工作。
2.统一工作思路。按照“先治标后治本”的原则,将流域内的水葫芦(漂浮物)先行统一打捞处理,然后建立长效的流域日常保洁机制。
3.统一实施内容。各县(市、区)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宣传发动、前期准备、工作部署、打捞处理、组织验收、建立长效保洁机制等六项整治工作。
4.统一行动时间。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协调,统一制定县(市、区)打捞辖区范围内水葫芦(漂浮物)的时间表,确保上下游、左右岸的水葫芦(漂浮物)在规定时间内同步完成清理,之后再实行常态化保洁。统一行动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1月中旬,召开全市水葫芦统一整治推进会,安排部署整治工作,组织相关县(市、区)政府签订联合整治协议。11月中下旬开始,县(市、区)组织打捞和处置水葫芦,至11月30日全面完成集中治理。
集中整治期间,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动员和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共治共管的整治氛围。
第二阶段:12月1日开始,各县(市、区)进入常态化保洁阶段,确定专业保洁企业开展日常保洁,各级河长、河道专管员定期开展河道巡查和整治。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全面建立打捞处置和日常保洁长效机制。
5.统一要素保障。整治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务必做到“六个有”,即有队伍、有经费、有设备、有督查、有通报、有考评。
(二)实行交界联动治理
对重点流域县(市、区)交界段,要通过市场化手段,做好联合整治,切实解决流域交界段面水葫芦(漂浮物)监管难、处置难等问题。邵武市、顺昌县各负其责,在抓好辖区流域水葫芦(漂浮物)治理的同时,抓紧协商建立交界地段共治机制,引进有实力、有经验、能联动的保洁企业,对邵武金卫电站等顺邵交界地段进行统一治理,并做好流域日常保洁。市河长办(水利局)协调指导邵武市、顺昌县政府制定联合治理方案,并实施重点监管。
(三)实行整治“三个严禁”
各县(市、区)组织力量就地打捞、处理流域各电站水坝库区的水葫芦(漂浮物)时,要做到“三个严禁”:严禁人为向下游排放,把水葫芦从小河往大河推,从上游往下游推,或从辖区内往辖区外推;严禁私自将水葫芦切碎向下游排放;严禁将打捞上来的水葫芦及垃圾随处倾倒。鼓励电站企业、社会组织和群众开展监督,发现违反“三个严禁”行为的,可向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举报,河长制工作机构对举报件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扣减所在地政府河长制工作年度考评分。同时,引导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流域下一级电站企业、乡村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向上一级违规处置水葫芦的企业提出经济补偿。
(四)落实整治经费
1.明确各级财政整治与保洁费用。市财政继续安排水葫芦(漂浮物)治理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合理测算,安排专项整治和流域长效保洁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整治工作开展。
2.明确企业整治与保洁费用。按照保洁员工资、打捞设备、无害化处置等要素估算,原则确定电站企业出资标准为装机容量不少于5元/千瓦/年,具体费用由各地做详细测算后与企业商定。企业承担的日常保洁费统一进入属地县(市、区)政府专户,全部用于当地水葫芦(漂浮物)打捞、处置等综合治理。
3.明确今年第四季度统一打捞处置的费用。根据市水利局(河长办)与省水投集团围垦处协调的意见,省水投集团围垦处在实地测量核对我市重点流域内水葫芦面积后,按每亩800元标准拨付我市11月集中整治期间的打捞和整治费用,不足部分由属地政府承担。
(五)实行流域综合治理
各地要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建立整治清除水葫芦长效机制,强化综合治理,组织环保、住建、农业等部门,严格排查河道排污口,严禁超标准排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水等,确保水域环境质量达标。
四、建立整治工作机制
(一)强化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市级流域河长牵头协调下,市河长办建立各流域水葫芦污染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在每年4-6月和9-11月水葫芦集中爆发前召开。水葫芦爆发期间,市河长办每周通报水葫芦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督促落实各部门整治工作职责。
(二)强化巡查,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各级河长工作机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组织力量巡查重点流域、重点地段、重点电站库区流域的水葫芦(漂浮物)发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从源头上做好管控。建立上下游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及时互通航拍监测、视频监控数据信息,准确掌握水葫芦污染动态。
(三)强化考评,建立督查考评机制。市河长领导小组把整治水葫芦(漂浮物)作为各级河长和流域河长履职的重要职责,列入河长制“一月一抽查”和河长制年度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市河长办要加强定期测评与年终考评,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各地要督促流域电站企业认真履职,对不履行职责且造成重大后果的电站企业,由所在地经信、电力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直至责令整顿。对整治工作进度滞后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告诫或问责。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