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南平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3号)要求,全面推动我市“证照分离”改革的落实,进一步解决市场主体“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在全市范围内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1)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市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便利。
二、工作内容
(一)积极对接落实具体管理措施
《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明确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中,直接取消审批的2项、审批改为备案的1项、保留审批但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的19项、优化准入服务的84项。按照“上下基本同步,做法基本相同”的原则,市直有关单位要与省级部门做好对接和沟通,认领属于本系统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及时贯彻落实省级部门制定出台的各项措施,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市直有关单位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省级部门要求,对接好审批取消或改备案后的相关工作,有针对性地落实好后续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力度,防止管理脱节。对保留审批但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审批。对优化准入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涉及省级部门的事权,由市直有关审批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批准或授权,成熟一项、实施一项。涉及市直部门事权的,一方面落实好省级部门制定的既定政策,另一方面也可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细化改革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市直有关部门有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负责向社会公开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政府及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统筹推进“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改革
市直有关部门认真梳理我市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进行管理的“证照分离”改革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逐步推动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
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手段,通过“福建红盾网”等系统,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一趟不用跑”或“最多跑一次”。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逐步纳入我市“多证合一”改革的整合事项。通过“多证合一”改革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并通过信息共享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现行业主管部门对该事项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目录动态维护机制
按照省级部门要求,建立市级行政审批部门间对备案目录和后置审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市直相关部门应明确需要修改的审批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和证照分离关系等内容,经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证照分离”改革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适时更新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改革
认真使用全省建立的经营范围规范用语词库。实现经营范围表述与后置审批事项、后置审批部门的一一对应关系,引导申请人通过红盾网或全程电子化申报系统自主勾选经营范围。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若新增的经营范围属于“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由登记系统根据确认的经营范围表述和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对应关系,自动生成明确对应的审批部门,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给对应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及时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发布。审批部门应及时查询、接收,按照职责做好反馈和后续监管工作。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构建完善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
进一步完善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加快探索实现市场主体许可审批、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联合惩戒、扶持小微企业等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进一步完善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更好对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加快构建“互联网+放管服”改革体系,推进网上办事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促进政务信息深度融合、开放共享,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设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将本部门涉及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汇聚到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市直有关单位负责部署和督促本系统各级监管部门完成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账号建立、职能认领和数据接收,并指导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完相关市场主体准入备案或后置审批手续后,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信用福建”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记于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构建完善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全市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适时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涉及企业的联合抽查,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通过推进实施“双告知”、“双随机”抽查等制度,建立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市场监管部门、“证照分离”改革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等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整合监管部门,减少监管层级,提高监管效能。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推动形成“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会共治格局。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完善配套制度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大数据管理局主要领导为副召集人,市直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南平市证照分离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推进和相关协调、指导、督查、培训等工作。市司法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梳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全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改革的工作格局,积极稳妥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二)强化考核督查,建立评估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要将“证照分离”改革列入对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对落实到位、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企业的要严肃问责。
(三)注重宣传引导,加强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灵活运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站、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改革试点配套措施,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知晓度,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关注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明确工作重点,增强工作信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南平市第一批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表
附件
南平市第一批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表
(共106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准入服务 | ||||
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 |||
2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 交通运输部 | √ |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 | |||
3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1.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 |||
4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5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6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
7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
8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
9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 | |||
10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 | |||
11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 |||
1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4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8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9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0 |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1 |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2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3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4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5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6 | 港口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8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3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4 | 拍卖业务许可 |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5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6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7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8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主管海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9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总署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0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2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5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7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9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0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1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2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3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银保监会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4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5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6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国家电影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7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8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9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0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1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2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3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4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5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6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7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8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9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2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3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5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省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6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7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 | 1.采取便民举措,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 |||
79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0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管理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4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6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 |||
90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1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2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3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4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5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6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8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9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0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1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3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 |||
104 | 药品进口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5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6 |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