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南平市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风险,是指安全事故(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缺失、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依托南平市应急管理平台开展。基于智能化、信息化为一体的企业安全生产智慧管控平台建设,将所有辨识出的风险和排查出的隐患实时数据全部接入应急管理平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该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识分级管控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分级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风险分级管控责任: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二)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将风险分级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知识技能;
(四)编制本单位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
(五)及时通过南平市应急管理平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六)其他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第九条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全面辨识。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分级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分级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和警示标识,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考核等工作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
(三)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四)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及时治理,并将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
(五)定期通过南平市应急管理平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分级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八条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制定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规定或者方案;
(二)负责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完善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平台;
(四)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执法计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指导、督促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六)协调指导并配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
(二)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成效,并分级承担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第二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经常性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通情况,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及时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广泛听取对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措施。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未履行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未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不得以约谈、函告、信息平台公示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和部门联合惩戒,将构建双重防控机制、标准化达标、安全诚信等情况与保险税收、上市融资、政府采购、土地出让、许可审评、评先评优、社会荣誉等挂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企业主动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成效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的比重,将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度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武夷新区管委会安委办。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