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南平市人民政府行使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各县(市、区)对承接的农转用审批权不得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集约节约用地,切实履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职责;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各地审批工作的指导,适时开展“双随机”检查,评估各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报件质量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