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南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上有关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南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维护好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医保待遇更加公平。
三、主要内容
(一)缴费比例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8%、个人2%。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35%;其他类型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
(二)办理退休条件
1.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条件: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
(3)在南平市统筹区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以上条件全部满足方可办理医保退休手续。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起,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
1.以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
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2.无力一次性补缴的,可自愿申请参保缴费至满25年且实际缴费满10年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三)视同缴费年限
1.在2002年1月1日南平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 | 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 |
2 | 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的连续工龄; |
3 | 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 |
4 | 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 |
5 | 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的工作年限。 |
2.被开除公职的判刑和劳教人员,其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连续工龄不能视同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医保局基金管理和待遇保障科,联系电话:0599-838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