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平市各县、市(区)之间参保人员流动到企业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答:由参保单位提供《参保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增加花名册》和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全省各设区市之间(不含厦门市)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到企业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1、全省各设区市之间(不含厦门市)流动参保人员可要求原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跨设区市流动就业并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通过审核后,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没有通过审核的,告知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1)核对转移人员的信息并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2)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上传转移电子《信息表》至省级系统前置机。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①接收转移电子信息并核对《信息表》;
②根据《信息表》,补充修改参保职工个人信息。
三、省外、厦门及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到企业的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1、省外、厦门及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参保人员,可要求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参保缴费凭证》,通过审核后,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没有通过审核的,告知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包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
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四、哪些新参保人员可以办理补缴手续?
答:1、新参保企业中的职工,参保前有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应在参保时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
2、已参保企业中的新参保职工,参保前有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应在参保时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
3、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前有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应在参保时一次性办结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
4、首次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主,参保前有领取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从业时间,参保前可一次性办结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
5、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6、按国家、省里规定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一律不能办理补缴手续。
五、哪些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办理补缴手续?
答:(一)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下人员,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1、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3、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
(二)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闽人社文[2011]211号)文件印发前,因缴费不满15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我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可自愿退还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一次性补足15年后,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认?
答:1、国有企业原全民固定工,1989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其1988年底前有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国有企业集体“混岗工”1987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其1986年底前有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3、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在部队服役的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辞公职、自动离职、被除名或受开除以上行政处分的,其军龄不计算连续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4、1995年底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工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5、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辞公职、自动离职、被除名或受开除以上行政处分的,其上山下乡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6、军队企业、华侨农场、国营农场原全民固定工(含军队企业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集体固定工)参保前有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