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三)
一、南平市各县(市、区)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的办理
企业参保职工提供《增减员花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或企业网上申报即可。
二、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含厦门市)流动参保人员的办理
(一)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含厦门市)流动参保人员可要求原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二)参保人员跨设区市流动就业并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转移人员的相关信息并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2.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寄送《信息表》,并上传转移电子信息至省级系统前置机。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后的5个工作日完成以下手续:
(1)接收转移电子信息并核对《信息表》;
(2)根据《信息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补充修改相关信息。
三、跨统筹地区流动参保人员的办理
(一)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
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是否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法》在第十九条中做出原则性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项规定所称“统筹地区”,是指省级行政区。“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目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具体条件是: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但例外的是,根据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
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包括两地经办机构在内,完成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时间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二)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法[2009]66号)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1998年1月1日前,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额;2006年1月1日之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统筹基金转移额为: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四、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中,除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以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由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发放待遇。《转移办法》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这部分人员流动就业能够继续参保缴费,以维护社会保险权益。同时,这样安排可以缓解中心城市的人口压力,也可以避免部分参保人员盲目地向领取较高养老金的地区流动参保,出现基本养老金支付不平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