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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15/05/25 1.6w 阅读 153 点赞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平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

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的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号)精神,加快小微企业发展,现结合南平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免费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免费提供就业洽谈,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测评、创业项目推介、技能(创业)培训支持等一系列就业(创业)服务。各小微企业可随时到人社部门免费查询到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也可免费通过人社部门的人力资源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人社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招聘会免费向小微企业提供招聘平台;高校毕业生到闽北地区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二、提供企业用工补贴

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凭当年缴费发票、劳动合同、补贴申请表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从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从2015年1月1日起,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如职工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按人均2万元的额度)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办理程序按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办理。

三、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

1.提供创办小微企业扶持资金。从2015年1月1日起,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每个项目给予补助5万元创业资金(评审条件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也应根据实际给予资金安排。对在各类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外租赁房用于创业的,每年租房补贴3000元,最长2年。

2.加大贷款支持力度。从2015年1月1日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小微企业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按规定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对逾期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闽北自主创办小微企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毕业证时间计算,自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内的高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其实际缴纳金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最长不超过3年。

四、享受相关培训经费补贴

1、小微企业纳入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范围。从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规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

2、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的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合作采取按项目运作培训模式组织新招收劳动力培训的,按每人350元给予补助。

企业应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属地劳动就业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各县(市、区)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其他各种有效措施,出台相关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为更好了解各县(市、区)人社局该项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地于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前分别将上一季度的落实情况、12月5日前将全年完成情况上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劳动关系科),联系人:陈延斌电话:8871571;陈 颖 电话:8833841邮箱:npsldgxk@163.com)。每季度报送的材料含自查报告、有关政策措施办法制定情况(附件1),有关政策措施办法落实情况表(附件2)。

附件:1. 有关政策措施办法制定情况表.doc(点击下载)

2. 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表.doc(点击下载)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平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