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6年6月17日对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形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2024年、2025年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该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2月23日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至今仍未整改,属不按照规定接受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情形。上述事实,主要有1.福建社会组织网站年报结果公示平台截图;2.《南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不含慈善组织)2024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3.《南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不含慈善组织)2025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4.《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南民罚决〔2025〕8号)等证据证明。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我局于10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邮寄给法定代表人,因信件无人签收于11月3日被退回,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南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南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范桂珍 联系电话:0599-8060668
本机关地址:南平市建阳区广场西路49号南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4号商务楼三单元六层B627室)
特此公告。
南平市民政局
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