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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修订)》的解读

2024/01/16 1.7w 阅读 301 点赞

一、背景依据

2017年3月28日市政府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南政综〔2017〕78号),对市政府行政应诉行为进行规范2019年机构改革,原市政府法制办承担的行政应诉工作划转至市司法局。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根据该规定,我们对南政综〔2017〕78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并以市政府办的名义印发

二、目标任务

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降低行政应诉败诉率。

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第五至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应诉案件的承办单位、法律文书的转送流程、应诉意见内容及诉讼答辩状的审批和提交流程。

第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责任。

第十至第十四条规定了裁判文书的备案要求、案件报告内容及要求、上诉提起和再审申请情况。

第十五至第十八条规定了生效裁判的履行、司法建议书的反馈、卷宗归档要求和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协调和解释负责单位、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主要特点

一是厘清了行政应诉责任主体。《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责任制的相关规定,确立了“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二是强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范围、工作要求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三是建立了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制度。《办法》规定,行政案件败诉的,承办单位认为不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向市司法局报送案件报告。四是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列举了五种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五、修改内容

《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修订)》在原文基础上,做了以下修改:

(一)修改市政府行政应诉事项的组织办理人

将第三、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十九、二十条中的市政府法制办修改为市司法局。

(二)修改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将第二十一条的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除文件内容另行规定外,有效期至2029年1月11日。原《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南政综〔2017〕78号)即时废止。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综合指导科,联系电话:0599-8066568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