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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2022/09/14 9.7k 阅读 173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以及《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修改和废止以下文件:

一、对文件《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意见》(南政综〔2018〕40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一)删除第四点“助推企业技术改造”;

(二)删除第五点“实施税收增量奖励”;

(三)删除第十一点“扶持数字信息产业”中关于“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市数字信息产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各类软件信息产品的,给予不超过软件产品或服务价格的30%风险补偿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表述;

(四)删除第十三点“鼓励融资担保租赁”中关于“对南平市、县(市、区)属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新增融资租赁投放金额的5‰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表述;

(五)删除第十四点“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六)删除第十六点“附则”中关于“(三)意见中所指的税收是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表述,将“(四)”修改为“(三)”;

(七)将全文中的“经信委”修改为“工信局”,“工商局”“质监局”修改为“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修改为“金融监管局”,“旅发委”修改为“文旅局”;

二、对文件《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1〕24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删除“四、保障措施”第二点“落实畜牧业发展用地”中关于“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须补划”的表述。

三、对文件《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加快武夷新区金融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政综〔2020〕88号)予以废止。

以上所述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司法厅。

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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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