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区人民政府: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延平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请示》(延政文〔2023〕70号)收悉。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延平区境内农用地0.1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延平区炉下镇炉下村水田0.09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5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11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延平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延平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延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延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按批准用途建设和使用,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