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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决定

2024/04/16 1.4w 阅读 136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已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2013年8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同时废止。我市出台的《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5〕211号),主要依据为《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按照《南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5〕211号)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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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