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做好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广告管控,全力构建良好的校外培训广告生态,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缓解家长焦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南平市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广告管理专项行动,现将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规范全市涉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广告、牌匾,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全市范围内无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户外广告发布行为,无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二、开展时间
2021年9月15日前
三、分类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视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对属地校外培训机构广告牌匾进行清查,分类管理。
(一)牌匾方面
1.针对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保留原有牌匾,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对牌匾进行规范。
2.针对无证有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幼托),不得开设义务教育阶段培训课程,牌匾不得出现学科类培训介绍。
3.针对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摘除,不得保留原有牌匾。
(二)广告方面
1.不得在当地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2.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3.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4.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内容。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内容。
6.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内容。
7.不得发布假扮学者、名师、专家。教授等误导学生的虚假违法广告。
8.不得发布含有“软色情”等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四、其他要求
1.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进行排查,针对打“擦边球”的校外培训机构广告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规范的牌匾及广告应明确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者应联合城管等部门共同拆除。
2.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做好台账的存留,9月15日前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广告牌匾统计表》报送至市教育局发规科,联系人:陈明敏,电话:0599-8879016。
附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广告牌匾统计表
南平市教育局(代章)
2021年9月7日
附件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广告牌匾统计表 | |||||||
单位:个 | |||||||
县(市、区)名称 | |||||||
县(市、区) | 排查总数 | 牌匾方面 | 广告方面 | ||||
规范 | 不规范 | 规范 | 不规范 | ||||
已整改 | 未整改 | 已整改 | 未整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