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1位驾驶人,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应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特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作废。见此公告后如果有疑义的,请及时与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或各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延平大队车管部门联系核实。凡使用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继续驾车上路行驶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9年6月20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1位驾驶人,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应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特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作废。见此公告后如果有疑义的,请及时与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或各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延平大队车管部门联系核实。凡使用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继续驾车上路行驶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9年6月2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