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
政策政策法规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01/05 1.8w 阅读 177 点赞

各营业部、管理部:

根据近期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遇到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等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1、按年还贷(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额必须足以偿还一年的贷款本息。省外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除满足正常还贷所须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在购房所在地;(2)夫妻一方的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应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包括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电话号码、单位地址,担任职务)及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2、夫妻一方在省内其他城市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出具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证明,若一方已经在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根据《南平市人事局、南平市财政局、南平市教育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通知》(南人综[2009]167号)“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列入当地改革性补贴计算基数。”各营业部、管理部可将2010年度中小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列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范围。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计算办法。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